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和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在本行政区域内。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
(2)特种设备经营使用不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且使用登记表正确、完整,所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特种设备。
(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
(二)依申请变更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变更条件且使用登记表正确、完整,所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特种设备。
(2)变更使用登记包括: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长期停用、重新启用、改造(安全状况发生变化)、注销、移装、报废、超期使用、变更使用单位(过户)等各类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
(3)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5)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但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使用登记 。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交通方式:可乘座4、5、8、9、12路公交车到市人民医院站。
六、申请材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原件 |
2份 |
√ |
|
2 |
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3 |
维保合同(仅限电梯) |
原件 |
1份 |
√ |
|
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 |
|
5 |
监督检验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 |
|
6 |
出厂资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 |
|
7 |
应急预案及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 |
1份 |
√ |
|
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原件 |
1份 |
|
√ |
9 |
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
√ |
10 |
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原件) |
原件 |
1份 |
|
√ |
注: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2.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则延长至15个工作日;对于需要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的,则延长至20个工作日)。1.组织现场核查: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办理时限延长到20个工作日2.审核: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发证:市场监督管理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客运索道/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办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现场核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办理时限延长到20个工作日。
(四)审批发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58973。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获取办理结果
1.审批证件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证件有效期为长期。
2.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办公室;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投诉:(0876)2182845。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