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重点管理的9类(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热能表、粉尘测量仪、甲烷测定器)计量器具制造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2)申请的产品不属于本许可范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具有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7.所申请产品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8.未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
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必备条件、计量检定规程标准。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场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2)在规定的整改时间(一般在1个月内)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3)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条件变更,应当重新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2.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1)型式批准已进行相关变更,取得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
(2)相关生产条件、出厂检验条件未发生变化。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经现场考核,达不到批准条件;
(2)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达不到批准要求;
(3)变更后的型式批准与申请的产品型式不一致。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市级媒体(如《文山日报》),刊登《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遗失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被撤回、撤销、注销的。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质量科。
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4路、5路、8路、9路等公交车到老市医院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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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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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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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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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自我评价记录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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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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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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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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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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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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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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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总局或省局授权的型式评价机构出具的型式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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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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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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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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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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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型式试验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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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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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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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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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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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考核必备条件自查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选 |
选 |
选 |
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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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变更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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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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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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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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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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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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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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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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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场考核、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考核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制造许可考核费1500元/系列或150元/型号。
缴费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缴费方式: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楼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质量科。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质量科。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一般由2-3名考评员组成,并确定1名考核组长,根据需要,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现场考核工作。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质量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80923。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新增项目证书有效期与同系列产品一致;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条件变更因生产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重新考核并计算有效期;其他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变更、产品名称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型式评价依据变更(主要指型式评价依据发生变化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其中单位名称变更可免于考核;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变更应取得型式批准证书,重新考核,且重点考核由于相关变更对生产条件的影响,证书有效期与原产品有效期一致。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办公室;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投诉:(0876)2182845。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