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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备案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5:23  点击:[ ]

食品摊贩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食品摊贩:本行政区域内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符合受理范围;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无法补正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摊贩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不属于食品摊贩备案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自201612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三、实施机关

备案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

2.食品摊贩符合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1)食品摊贩应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售设备和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备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2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设定的经营时段从事经营活动。

3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符合第(1规定外,餐饮具和盛放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4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遵守第(1)、(3规定外,还应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操作间、配备冷藏冷冻设备。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2不符合《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予批准的条件

1.食品摊贩备案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2不符合《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食品摊贩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地址:开化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卧龙(含喜古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新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盘龙谷小区;古木镇(含柳井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古木镇古木东街;东山乡(含追栗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东山彝族乡岔路坝;马塘镇(含秉烈乡、坝心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马塘镇老市场内;平坝镇(含小街镇、新街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平坝镇中大街;德厚镇(含红甸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德厚镇明湖市场;薄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薄竹镇老回龙街上。

六、申请材料

《食品摊贩备案卡》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新办

注销

1

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2

主体合法资格证照

原件

1

3

经营者身份证

复印件

1

4

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

复印件

1

5

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事直接入口工作的从业人员提交)

复印件

1

6

拟经营的食品品种目录

原件

1

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

1

8

食品摊贩注销申请书

原件

1

9

《食品摊贩备案卡》

复印件

1

10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注销业务的办理,承诺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1.审核: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市场监督管理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摊贩备案卡;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申请

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食品摊贩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

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发证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摊贩备案卡;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服务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食品摊贩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

2.电话咨询。开化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180756、卧龙(含喜古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188761、新平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80013、古木镇(含柳井乡)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09928、东山乡(含追栗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34985、马塘镇(含秉烈乡、坝心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60013、平坝镇(含小街镇、新街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70013、德厚镇(含红甸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28313、薄竹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09924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得到答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件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摊贩备案卡》,证件有效期2年。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食品摊贩备案卡,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公示公告栏目中公布。

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办公室;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投诉:(08762182845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食品摊贩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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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滇ICP备13003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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