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无法补正的;
(2)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办理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6.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7.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9.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登记申请书。
b)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f)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g)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h)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i)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0.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1)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2)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变更登记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c)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备案的准予批准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注销 |
备案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 |
√ |
√ |
√ |
2 |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 |
√ |
√ |
√ |
3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 |
√ |
√ |
√ |
4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原件 |
1份 |
√ |
|
|
|
5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原件 |
1份 |
√ |
|
|
|
6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
|
|
|
7 |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原件 |
1份 |
√ |
|
|
|
8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 |
|
|
|
9 |
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
10 |
住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
11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1份 |
√ |
|
|
|
12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
复印件(出示原件) |
1份 |
√ |
|
|
|
13 |
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
原件 |
1份 |
√ |
√ |
√ |
√ |
14 |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
原件 |
1份 |
|
√ |
|
|
14 |
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原件 |
1份 |
|
√ |
|
√ |
15 |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
复印件(身份证出示原件) |
1份 |
|
√ |
|
|
16 |
变更住所的,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
17 |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原件 |
1份 |
|
√ |
|
|
18 |
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出示原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
19 |
变更名称,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1份 |
|
√ |
|
|
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
√ |
√ |
|
21 |
合作社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原件 |
1份 |
|
|
√ |
|
22 |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1份 |
|
|
√ |
|
23 |
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份 |
|
|
√ |
|
24 |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
原件 |
1份 |
|
|
√ |
|
25 |
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
原件 |
1份 |
|
|
√ |
|
2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 |
复印件(出示原件) |
1份 |
|
|
√ |
|
27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
28 |
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
复印件 |
1份 |
|
|
|
√ |
29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
原件 |
1份 |
|
|
|
√ |
30 |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
复印件(出示原件) |
|
|
|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注销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 |
√ |
√ |
2 |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 |
√ |
√ |
3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 |
√ |
√ |
4 |
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 |
|
|
5 |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
|
|
6 |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
|
|
7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1份 |
√ |
|
|
8 |
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9 |
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10 |
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
原件 |
1份 |
√ |
√ |
√ |
11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12 |
变更负责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
原件 |
|
|
√ |
|
13 |
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分支机构因企业法人变更名称而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 |
1份 |
|
√ |
|
14 |
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出示原件) |
1份 |
|
√ |
|
1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
√ |
√ |
16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原件 |
1份 |
|
|
√ |
注:住所使用证明中房产证、住房改商用证明提交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提交原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备案、依申请注销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1.审核: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在受理后的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给核准通知书及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申请人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窗口服务电话):(0876)2180577。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得到答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件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营业执照》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营业执照》,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公示公告”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电话投诉:(0876)3037968。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