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要求,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申请(含新办、延续、更换、封存或撤销、补证)。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6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6年1月19日批准,198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八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2005年1月14日发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4)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3月2日发布,2001年6月1日起实施)。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计量标准考核报告》考核结论不合格。
(2)在1个月的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计量标准器更换准予批准条件的条件为:所更换计量标准器具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单位名称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具备企业名称变更所需的合法证明材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具备所更换计量标准器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2)不具备企业名称变更所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媒体(如《文山日报》),刊登《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遗失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封存或撤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单位提出封存或撤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质量科。
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4路、5路、8路、9路等公交车到老市医院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要求 |
新建 |
到期复查 |
计量标准器更换 |
补证 |
封存(或撤销) |
1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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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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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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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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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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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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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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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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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 |
8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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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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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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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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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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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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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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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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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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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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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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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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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封存或撤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2.考核:受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3.审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4.发证: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考核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制造许可考核费1500元/系列或150元/型号。
缴费时间: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有财政缴费业务的工商银行。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质量科(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质量科(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80923。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得到答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件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证件有效期4年;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计量标准器变更(更换),不改变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和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可免于考核;发生改变的按新办申请。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办公室;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投诉:(0876)2182845。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