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营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运营的车辆,申请办理车辆运营证。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按下列审批条件提出申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实行备案管理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实施机关为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二)办理车辆运营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规范的《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5、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7、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8、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三)依申请换发、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无法辨认的《道路运输证》;
(2)非法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3)超过有效期的《道路运输证》;
(4)涂改的《道路运输证》;
(5)私自转让的《道路运输证》;
(6)没有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和发证程序发放的《道路运输证》;
(7)报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车辆报停、报废、终止经营以及被责令停止经营、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道路运输证》按以下规定处置:
1.车辆报停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相关证件、营运标志。
2.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交回原证件配发机关。
3.车辆申请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经营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经营后,退还《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5.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文山市凯旋路86号)
办事窗口: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政务服务分中心道路运输证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0876-21221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座4路、10路到凯旋路(恒丰东苑)、恒丰商贸城站,6路、7路到恒丰商贸城站。
六、申请材料
车辆运营证核发所需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办理 |
1 |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2份 |
√ |
2 |
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份 |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2份 |
√ |
4 |
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2份 |
√ |
5 |
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
原件 |
纸质 |
2份 |
√ |
6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
原件 |
纸质 |
2份 |
√ |
7 |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
原件 |
纸质 |
2份 |
√ |
8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2份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
1、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 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2、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 号)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取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资质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收费:技术等级评定检测120元/每车次
标准:云南省物价局和运输环境保护厅(云价收费[2015]124号)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交通厅(云价经发[1999]360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发改收费[2006]935号)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发改收费[2006]338号)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年审年检:每年一次。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员收到企业申请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让相关股室负责人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并盖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考核
相关股室负责人再次核查申请材料后,签字确认。
(四)审批发证
股室负责人审查结束后,将申请资料交由政务服务大厅业务人员办理并向申请人发放车辆《道路运输证》;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道路运输证办理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22139。
3.网络咨询。http://www.xzsp.ynws.gov.cn/ web/index.html?regId=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三年,经营者应当在三年期满当月向原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新的《道路运输证》。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电话投诉:(0876)2122139。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凯旋路8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交通运输局或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 web/index.html?regId=2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十六、附件
附件1
车辆运营核发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