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资质许可和线路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资质和线路许可经营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3)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4)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依据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线路运营许可。申请线路运营许可的,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
(一)有客运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车型的运营车辆;
(三)有满足线路运营需求的资金、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有与运营相适应的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五)有线路运营方案和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受文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实施。
四、审批条件
(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经营许可新办、增项准予许可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3)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4)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
(2)运营服务标准;
(3)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4)执行的票制、票价;
(5)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6)履约担保;
(7)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8)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9)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10)违约责任;
(11)争议调解方式;
(12)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3)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取得线路运营许可的企业,确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或者减少运营车次的,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于实施之日的10日前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间、站点的,建设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20日前书面告知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于10日前在站点张贴公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依申请注销(终止)的准予批准条件:
1.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新办规定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2.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3.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运营权。合并、分立后的运营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与其就运营企业原有的线路运营权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四)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许可条件:
1.取得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
2.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运营方案。
(五)线路运营期满延续运营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应当在期限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原许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延续许可条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运营安全、服务质量要求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书面告知。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自动放弃延续运营执行相关程序。
(六)补证(证件遗失)的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证件遗失;只遗失正本或副本其中一样,则带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办理补办手续;若正本、副本均遗失,申请人应在省级或市级媒体(如《云南日报》、《文山日报》),刊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公告。申请人凭发票或相关报刊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进行补正。
(2)证件损毁:申请人写清情况说明,交原许可机关进行补办。
(3)证件到期:申请人带旧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原许可机关进行换证。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道路运输管理局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凯旋路8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座4路、10路到凯旋路(恒丰东苑)、恒丰商贸城站,6路、7路到恒丰商贸城站。
六、申请材料
(一)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质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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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
|
3 |
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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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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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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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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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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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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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二)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延续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依申请注销(终止) |
依据 |
备注 |
1 |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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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线路运营方案文本,包括线路运营编号、线路名称、运营期限、配备车辆数量与车型、线路走向示意图、始发站点名称、线路长度、中途停靠站点、首末班车发车时间、行车间隔时间、单程运行时间、车次以及线路运营组织和调度计划、人员配备、运营设施管理、服务承诺等内容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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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拟投入车辆证明(包括配备车辆的数量、厂牌型号、技术等级、座位数及外廊尺寸等)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应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以上技术等级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5 |
拟聘用的驾驶员应符合《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6 |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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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暂停(终止)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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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等业务的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将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前置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十、中介服务
1、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 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2、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 号)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取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资质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收费:技术等级评定检测120元/每车次
标准:云南省物价局和运输环境保护厅(云价收费[2015]124号)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交通厅(云价经发[1999]360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发改收费[2006]935号)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发改收费[2006]338号)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审查采用实地审查方式进行。
(1)实质审查
a)成立审查组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综合业务股根据企业申请信息和申请类型,提出审查组建议名单。审查组应为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
b)实质审查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
c)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
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判定,应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实质审查及审核表》(见附件7):
在实质审查情况一栏中填写审查情况。
h)实质审查报告
道路运输股负责人应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实质审查及审核表》中审查意见一栏,分管领导应填写审核意见一栏。并及时将申请资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实质审查及审核表》报局政策法规股。
(2)决定
召开局务会进行决定(局领导、分管领导、业务股室负责人参加局务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讨论后,做出决定):
a)经讨论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准予许可;
b)经讨论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予许可。
5.证件制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公共汽电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范围;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22139、2157309
3.网络咨询。
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政务服务大厅电话0876-2122139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到政务大厅现场领取相关证件及文书。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相关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示栏”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电话投诉:(0876)215033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凯旋路8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交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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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附件
附 件1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质许可办理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许可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