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公共服务适用于户籍在文山州内的居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不属于下列情形的: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7)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五条: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公安局受理、文山州公安局审批、云南省公安厅制证。
四、审批条件
(一)首次申请的准予批准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二)补发申请的准予批准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6.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
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98号。
六、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首次申请 |
补发申请 |
依据 |
备注 |
1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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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
2 |
与申请定居事由相符的相关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3 |
小二寸白底证件照(48mm×33mm)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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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 |
5 |
损毁、遗失、被盗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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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2天。
办理时限:信息核实后6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77号。
收费标准:50元/证。
缴费时间: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前。
缴费方式:刷POS机。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文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
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98号。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发证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文山市公安局受理、文山州公安局审批、云南省公安厅制证,信息核实后60个工作日进行办理。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623044。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到窗口或拨打电话查询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3个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的可补发申请。申请人可在文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直接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公安局纪委督查大队;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98号。
电话投诉:(云南省公安厅)0871-63051218、(文山州公安局)0876-2852369、(文山市公安局纪委督查大队)0876-6923029。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公安局纪委督查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网上服务大厅下载(http://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公安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