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公共服务适用于户籍在文山州内的居民或户籍在文山州以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
2.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中国居民可以提出申请:
(1)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2)由本人提出申请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第93号令公布,1992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公安局受理、文山州公安局审批、云南省公安厅制证。
四、审批条件
(一)首次申请的准予批准条件
1.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2.由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补发申请的准予批准条件
1.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2.由本人提出申请的;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的。
(三)换发申请的准予批准条件
1.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2.由本人提出申请的;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满6个月或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
(四)签注申请的准予批准条件
1.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2.由本人提出申请的;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仍在有效期内,且超过6个月。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
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98号。
六、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首次申请 |
补发申请 |
换发申请 |
签注申请 |
依据 |
备注 |
1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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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
2 |
与申请事由相符的相关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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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入台许可的相关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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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二寸白底证件照(48mm×33mm)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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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山市辖区内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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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户籍在文山州以外的居民提供 |
6 |
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 |
7 |
损毁、遗失、被盗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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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往来台湾通行证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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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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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2天。
办理时限:15天。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
收费标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100元/张,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20元/本;一次签注20元/次;多次签注100元/次。
缴费时间: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
缴费方式:刷POS机。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文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
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98号。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发证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文山市公安局受理、文山州公安局审批、云南省公安厅制证,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进行发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6923044。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到窗口或拨打电话查询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有效期10年(已满16周岁)、5年(未满16周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的可补发申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满6个月或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可换发申请,需再次前往台湾的可签注申请。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云南省公安厅、文山州公安局、文山市公安局直接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通过邮政快递送达。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公安局纪委督查大队;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98号。
电话投诉:(云南省公安厅)0871-63051218、(文山州公安局)0876-2852369、(文山市长公安局纪委督查大队)0876-6923029。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公安局纪委督查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网上服务大厅下载(http://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公安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