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及转移许可(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许可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受理范围;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4)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和污染防治设施;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文山市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a)申报人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b)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c)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d)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
a)按照规定已进行年度危险废物网上申报;
b)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请;
c)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处置合同;
d)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1.达不到予以审批条件的情况;
2.多次补正达不到审批条件;
3.逾期未整改提交补正材料。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丢失或损坏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三楼污防科。
地址:文山市西华路167号。
办事窗口: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三楼污防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9路到水上乐园站、壮华物流站,5路、1路到壮华物流站。
六、申请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1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
R原件 □复印件 |
5 |
A4纸打印 |
2 |
企业概况 |
R原件 □复印件 |
5 |
A4纸打印 |
3 |
提供满足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
R原件 □复印件 |
5 |
A4纸打印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审核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受理决定3个工作日、部门审查2个工作日、现场核准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决定2个工作日、制作审批证照及送达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审核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受理决定2个工作日、部门审查2个工作日、现场核准2个工作日、作出准予决定2个工作日、制作审批证照及送达2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每年12月底
十二、资质资格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危险废物押运员证、危货车、危险废物处置合同、道路运输合同。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三楼污防科。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文山市西华路167号;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2183958。
2.提交时间
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受理人员应当审查核对以下材料:
(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①书面申请报告及详细的情况说明;
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③防雨、防渗等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④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材料;
⑤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方案);
⑥与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协议或合同。
⑦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
①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或申请;
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置协议或合同;
③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④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2.补正材料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要求,并向申请人送达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具体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审查方式确定
受理人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时须一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并说明现场核查时重点核实的内容。
(三)考核
无
(四)审批发证
发放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办公室咨询。地址: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三楼污防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665811
(二)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由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当场予以回复;电话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场予以回复;信函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日内以信函方式予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通过办公室和电话咨询,将当场得到回复。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三年
1.证件制作
对审批通过的,制作《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公章。
2.证件送达主体
本证件送达的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文山市环保局。
3.送达方式和时限
(1)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由市环保局污防科通知领取。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自行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送达机关应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证明、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收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送达机关应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送达机构应留存申请人、申请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电话投诉:0876-2665815
3.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环境保护局;通信地址:文山市西华路167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环境保护局污防科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