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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报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6:33  点击:[ ]

 

排污许可证申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排污单位或企业(含延续、变更、注销……)。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国家、省、州级确定的文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污染源。

2)州或市环保部门(本辖区内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对使用或采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取缔的工艺和设备。

2)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的排污。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云环控发〔2001〕806号)全部条款。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2.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3.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

4.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5.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6.有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达不到予以审批条件的情况;

2)多次补正达不到审批条件;

3)逾期未整改提交补正材料。

(二)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颁发:

1)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2)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3)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因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

(四)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

1.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五)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企业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应提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件。

2.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文山市西华路167号

办事窗口: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二楼总量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9路到水上乐园站、壮华物流站,5路、1路到壮华物流站。

六、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首次登记

延续登记

变更登记

补证登记

申请注销

备注

1

排污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

原件

 

纸质

1份

2

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1份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份

4

建设项目验收批文和建设项目监测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份

5

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备案证

复印件

纸质

1份

6

排污口的设置情况设置编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份

7

监察笔录(或监察意见)

原件

 

纸质

1份

8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份

9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纸质

1份

注: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的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符合申报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首次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补证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办理,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实地审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实地审查可根据项目情况决定)。2.审核:文山市环境保护局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发证:文山市环境保护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年检制,即1年1检。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办公室提交。地址: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二楼总量科(文山市西华路167号)。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文山市西华路167号;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2183958。

2.提交时间

办公室、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对排污者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考核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环境保护局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办公室咨询。地址: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二楼总量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84879

(二)咨询回复

办公室咨询、电话咨询由文山市环境保护局总量科当场予以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办公室和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正、副本)

证件有效期:三年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号码:0876-3037943,地址:文山市服务中心三楼。

2.电话投诉:0876-2183958。

3.信函投诉:文山市环境保护局,通信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西华路167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到文山市环境保护局总量科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附件1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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