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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4:40  点击:[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复》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民集中点集聚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5).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7).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社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二、办理依据

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924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中心城区农村宅基地、个人新建住房和个人危旧房翻建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标准,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四、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中心三楼楼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备注

1

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

原件

纸质

3

3

个人建房用地申核表

原件

纸质

1

4

申请建房位置图

原件

纸质

1

5

家庭成员和住房基本情况表

原件

纸质

1

6

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

纸质

1

7

申请人户口册

原件

纸质

1

8

申请人结婚证

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五、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理期限为6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实地现场踏勘。2.审核:市国土局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报市人民政府审批。4.发证:市人民政府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复;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耕地占用税。

收费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

收费标准:24/㎡(农民减半征收)税额12/

缴费时间: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税务大厅上缴

七、共同审批

共同审批部门:市规划局(乡镇规划所)

实施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

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八、中介服务

可选要素,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国土局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签字取回申请材料。

(三)审核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审批发证

审批通过后市国土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下发《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复》、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4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复》有效期2年。

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占用耕地的由申请人税务窗口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到国土窗口领取、占用荒山及村空的由所涉及的乡镇国土所经办人统一领取后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投诉:0876-212273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二、附件

   1.农村农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农村农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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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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