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依法收回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依法收回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中心三楼楼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所需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份 |
|
2 |
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1份 |
同时提供 |
3 |
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1份 |
|
4 |
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1份 |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6 |
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七、审批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内
受理时限:五个工作日内
法定办理时限:二十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承诺办理时限:十个工作日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涉及中介服务的事项需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土地利用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供地要求的,当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供地要求的,不予受理,将所有资料当场退回申请人。
(三)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4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为: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投诉:0876-212273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