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需由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级预审,需由州(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初审,报州级预审。
2.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3)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4)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68号令)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及《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三、实施机关
本服务事项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4.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人民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
PDF文档及纸质材料 (原件) |
|
2 |
项目建设依据 |
PDF文档及纸质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
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行业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项目备案文件等。 |
3 |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平面布置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
PDF文档及纸质材料 (原件) |
规划图、现状图原则上使用1:1万标准分幅图,线性工程经预审机关同意后可使用1:5万图件,图件需删除涉密信息。平面布置图需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并在图上附项目功能分区和主要经济指标。 |
4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 |
PDF文档及纸质材料 (原件) |
需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 |
5 |
项目用地权属材料及项目现状分类面积表 |
PDF文档及纸质材料 (原件) |
需加盖文山市国土资源局印章 |
6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数据库表 |
有资质的单位制作 |
7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听证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 |
PDF文档及纸质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此项材料。 |
8 |
土地节地评价报告 |
PDF文档及纸质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
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此项材料。 |
9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许可证 |
PDF文档及纸质复印件 |
矿山开发项目需提交此项材料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目录
注:由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项目,提供1份资料;由州国土资源局预审的项目,提供2份资料;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提供3份资料;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提供4份资料。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自政务服务中心转件之日起计算)。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本级预审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预审意见。预审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或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或预审意见。
(四)审批结果上报及下发
市国土资源局在1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或预审意见转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按程序转报州政务服务中心或转交申请人。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 0876-2134573。
2.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联系电话:0876-303794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咨询的,工作人员能当即作出回复的将作出回复;不能现场作出回复的,将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四)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或文山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投诉:0876-2122739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兴隆社区河东路69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应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州国土资源局提出);
2.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