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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5:47  点击:[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辖区内需要申请会计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受理范围;
2)已经取得会计代理记账资格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在本级受理范围

2未取得会计代理记账资格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七条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取得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后,方能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6102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应当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得由财政部统一样式,省级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财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凡符合《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6102号)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代理记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财政局(4楼会计科)

地址:开化北路92

交通方式:可乘座21247路到大昌隆超市或移动花园站,9路到七花广场站,103路到华宇时代站。

六、申请材料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原件

纸质

3

2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原件

纸质

3

3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会计中级职称证书、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

复印件

纸质

3

看原件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复印件

纸质

3

看原件

5

代理记账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原件

纸质

3

6

从业人员个人简历及身份证

复印件

纸质

3

看原件

7

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纸质

3

看原件

8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原件

纸质

3

9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纸质

3

10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原件

纸质

3

11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原件

纸质

3

12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原件

纸质

3

13

公司股东会议决定

原件

纸质

3

14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聘书

复印件

纸质

3

看原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

八、审批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2号市财政局会计科。

2)网络提交。无

2.提交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办公地点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文山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核准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文山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核准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获得文山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核准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考核

(四)审批发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开化北路92号(文山市财政局4楼会计科)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087621502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文山市开化北路92号市财政局会计科电话进程查询:0876-21502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准结果将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持有效证件到文山市财政局会计科领取核准文件。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开化北路92,文山市财政局4楼会计科

电话投诉:

1.文山市财政局会计科:0876-2150235;

2.市委编办0876-2668937

3.市政务服管理局0876-30379680876-2127365

网上投诉: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2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文山市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文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财政局会计科直接领取。

 

 

 

 

 

 

 

 

 

 

 

附件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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