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辖区内需要申请会计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受理范围;
(2)已经取得会计代理记账资格。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在本级受理范围
(2)未取得会计代理记账资格。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七条“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取得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后,方能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6〕102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应当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得由财政部统一样式,省级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财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凡符合《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6〕102号)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代理记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财政局(4楼会计科)
地址:开化北路92号
交通方式:可乘座2、12、4和7路到大昌隆超市或移动花园站,9路到七花广场站,10、3路到华宇时代站。
六、申请材料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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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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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会计中级职称证书、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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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原件 |
4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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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原件 |
5 |
代理记账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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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业人员个人简历及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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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原件 |
7 |
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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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原件 |
8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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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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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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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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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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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司股东会议决定 |
原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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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聘书 |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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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原件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
八、审批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2号市财政局会计科。
(2)网络提交。无
2.提交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办公地点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文山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核准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文山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核准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获得文山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核准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考核
无
(四)审批发证
无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开化北路92号(文山市财政局4楼会计科)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0876-21502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文山市开化北路92号市财政局会计科;电话进程查询:0876-21502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准结果将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持有效证件到文山市财政局会计科领取核准文件。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开化北路92号,文山市财政局4楼会计科;
电话投诉:
1.文山市财政局会计科:0876-2150235;
2.市委编办:0876-2668937
3.市政务服管理局0876-3037968、0876-2127365
网上投诉:无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2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文山市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文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财政局会计科直接领取。
附件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