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造林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荒山造林六公顷以上利用百分之五面积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第十五条:“在荒山造林六公顷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其中百分之五的面积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拟在荒山造林六公顷以上利用百分之五面积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向当地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②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单位或者组织申请使用林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个人申请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并承诺负责组织补偿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和补偿承诺书;
5.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原则上提供《林权证》复印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林权证》复印件的,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和情况说明;
8.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
9.其他证明材料
(1)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2)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项目,同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3)征收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4)补办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交易所复印件。
五、受理地点
(一)受理地点
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局窗口
(二)地址
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三)交通方式
可乘坐5、14路公交车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公交车到市人民政府站、市
人民医院站,9路公交车到市人民政府、金光数码城站,12路公交车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荒山造林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延期 |
1 |
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 |
√ |
2 |
项目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 |
√ |
3 |
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 |
√ |
4 |
补偿协议书 |
原件 |
1 |
√ |
√ |
5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核查报告 |
原件 |
1 |
√ |
√ |
6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原件 |
1 |
√ |
√ |
7 |
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复印件/原件 |
1 |
√ |
√ |
8 |
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 |
复印件 |
1 |
√ |
√ |
9 |
其他证明材料 |
复印件/原件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72号)规定,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按以下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注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占用、征收、征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
九、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6-3037944
3.网络咨询。
(1)文山市林业局(http://wszwss.ynly.gov.cn/)—办事指南—行政审批;
(2)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监督投诉-网上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2)网络提交。
网址: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受理机构-文山市林业局。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
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二)受理
1.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审批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批发证
文山市林业局在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查验,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进程查询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2)网络提交。
网址: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受理机构-文山市林业局。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
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证件有效期为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期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林业局网站“公示”栏目中公布。
十一、申请人权利
(一)监督及投诉渠道
1.监督电话:(1)政务服务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 ;(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2.投诉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3.网上投诉:http://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
(1)文山州林业局。地点:文山市开化北路12号,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876)2182773. 邮政编码:663099。
(2)文山市人民政府。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政府八楼,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2121922。邮政编码:663099。
2.诉讼机关:
(1)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普新路62号,立案庭。联系电话:(0876)2187172。邮政编码:663099。
(2)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凤凰路中段大景晟世小区对面,立案1庭。联系电话:(0876)2199031。邮政编码:663099.
十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十三、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办事指南—行政审批)或在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直接领取。
荒山造林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