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8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调整目录第89项:“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保留省级审批外,其余下放。”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二)须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的活动协议;
3.保护区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申请人为个人,需提供参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五、受理地点
(一)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二)乘车方式:可乘坐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三)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六、申请材料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审批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格式 |
要求 |
1 |
书面申请 |
□原件(查验) R原件(收取)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说明活动的内容、人员、组织形式等情况,申请人签字盖章。 |
2 |
申请单位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的活动协议 |
□原件(查验) R原件(收取) □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包括活动期限、范围、内容、目的、参与人员、组织管理等。 |
3 |
保护区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原件(查验) R原件(收取) □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合法、真实、有效 |
4 |
申请人为个人,需提供参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R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合法、真实、有效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办理过程若需要听证、招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在3个月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6-3037944
3.网络咨询。
(1)文山市林业局(http://wszwss.ynly.gov.cn/)—办事指南—行政审批;
(2)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监督投诉-网上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2)网络提交。
网址: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受理机构-文山市林业局。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
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二)受理
1.受理决定
文山市林业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批发证
文山市林业局在材料齐全同意办理时,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并通知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领取。
(三)办理进程查询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2)网络提交。
网址: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受理机构-文山市林业局。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
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文山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证件有效期为规定期限内有效。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许可决定书,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林业局网站“公示”栏目中公布。
十一、申请人权利
(一)监督及投诉渠道
1.监督电话:(1)政务服务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 ;(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2.投诉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3.网上投诉:http://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
(1)文山州林业局。地点:文山市开化北路12号,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876)2182773. 邮政编码:663099。
(2)文山市人民政府。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政府八楼,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2121922。邮政编码:663099。
2.诉讼机关:
(1)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普新路62号,立案庭。联系电话:(0876)2187172。邮政编码:663099。
(2)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凤凰路中段大景晟世小区对面,立案1庭。联系电话:(0876)2199031。邮政编码:663099.
十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十三、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办事指南—行政审批)或在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直接领取。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审批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