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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6:10  点击:[ ]

取水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

   1.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2.总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3.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省、市的,文山市水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省、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水资源论证通过专家审查

2)项目已通过发改部门立项

3)与相关影响群众签订协议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

《云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用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云南省文山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自治州内的任何单位及个人利用水利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免予申请取水许可和交纳水资源费的外,必须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水利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利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遵守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水务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资料齐全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水资源论证未通过专家审查

2)资料不齐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水地点、取水量变更,应当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如新办

2.法人代表变更,提交变更申请,工商备案材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水资源费未缴纳

2)受处罚未执行单位

3)存在产权纠纷

(三)依申请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取水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水资源费未缴纳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2)水资源费未缴纳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3楼水务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

六、申请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延续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取水许可申请书

原件

纸质

3

2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3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

原件

纸质

1

4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专家审查意见

复印件

纸质

1

5

项目立项资料

复印件

纸质

1

6

年度取水总结及下年度计划

复印件

纸质

1

7

法人代表证件

复印件

纸质

1

8

统一信用证件

复印件

纸质

1

9

注销申请文件

原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到期延续、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专家组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1、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大厅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受理窗口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凭证》(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3、初审:检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4、审核:对审核意见做出决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5、反馈:将做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并通知当事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领取取水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前置审批

)共同审批

)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

每年随机抽取几家企业进行年检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水务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水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初审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核审批发证

水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水务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5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信件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取水许可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取水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到期延续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条件变更因生产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重新申请;其他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可免于重新办证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取水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水务局网站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水务窗口

电话投诉:0876-3037956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水务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文山市新闻路46;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1

 

取水许可办事流程图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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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字体(30mm、宽14mm

办事指南编号

12磅黑体字体

办事指南名称

14磅方正小标宋体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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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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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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