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服务指南 > 水务局 > 正文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6:12  点击:[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污水排入江、河、湖泊的单位和个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河道综合规划,符合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不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造成影响;

2)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影响水域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使用功能,符合核定的水功能区划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控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河道综合规划,符合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造成影响;

2)污水经过处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影响水域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使用功能,不符合核定的水功能区划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控制。

3)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4)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云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的影响。”

第二款:“直接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水务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资料齐全

1)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编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要求进行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通过专家审查。

2)若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应提供第三者承诺书。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要求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未通过专家审查

2)资料不齐

(二)依申请扩大准予批准的条件:

1.排放地点变更、排放量扩大,应当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如新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排入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控制达到底线

2)排放污染物会对水质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务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务局窗口

交通方式:

六、申请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扩大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延续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原件

纸质

3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进行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批稿

原件

纸质

3

4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专家审查意见

复印件

纸质

3

5

第三者承诺书

复印件

纸质

3

6

注销申请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依法听证、征求地方其他部门意见、技术评审、修改论证报告、网上公示等所需时间。)。1、申请:申请人到县政务大厅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受理窗口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凭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3、初审:检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4、审核:对审核意见做出决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5、反馈:将做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并通知当事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领取《文山市水务局关于某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前置审批

)共同审批

)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名称: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书编制

中介服务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或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要求进行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中介服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质的单位。

处理意见: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评审。

十一、年审年检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务局窗口水务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水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初审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核审批发证

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文山市水务局关于某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务局窗口水务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5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文山市水务局关于某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条件变更因生产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重新申请;其他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可免于重新办理只需备案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文山市水务局关于某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水务局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水务局纠风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窗口直接领取。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办事流程图

 

 

 

 

 

 

 

 

 

 

 

 

 

 

 

 

 

 

 

 

 

 

 

 

 

 

 

 

 

 

 

附件2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字体字号

 

页别

文字内容

字号、字体

封面

标志

专用字体(30mm、宽14mm

办事指南编号

12磅黑体字体

办事指南名称

14磅方正小标宋体

发布机构

12黑体

发布日期

12黑体

正文

一级标题

10.5黑体

二级标题

10.5宋体加粗

其他级别标题

10.5宋体

条文正文

10.5宋体

表格文字

9宋体

附件

流程图标题

10.5黑体

流程图内文字

9宋体加粗

 

上一条: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下一条:取水许可办事指南

关闭

 

主办: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滇ICP备13003593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