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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政府采购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19、20号部长令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州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采购人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二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条 采购人提前开展采购前期调研工作,明确具体的采购品目,制定详细的技术参数和需求,根据需求填制《文山市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报财政部门审批确认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第五条 采购人落实采购资金并将采购资金划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第六条 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与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对采购需求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并退回采购单位,采购单位补充完整或修改变更后,再行送交。
第八条 交易中心(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采购文件。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在审核通过后40天内完成采购活动,通过其他方式采购的审核通过后15天内完成采购活动。
第十条 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编制完成的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审核后在招标文件封面盖章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及相关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受理供应商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全过程并发布经确认的中标公告。
(一)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供应商向交易中心(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交易中心(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及相关网站发布成交(中标)公示信息,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为1式4份,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交易中心、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各1份。
第十五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商品验收单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凭发票复印件、商品验收单、采购单位出具的委托付款通知书与交易中心进行货款结算,手续齐全当天应结清货款,如遇特殊情况须报交易中心主任同意。
第十八条 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须提供资质证明材料报中心进行审核备案,进场交易时须填制《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评标室使用申请表》方能进场交易。
第十九条 投标保证金缴纳
根据《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一)缴纳形式:现金支票、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网银支付等方式;
(二)缴纳时间:以专项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
(三)缴纳数额:投标保证金额由招标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转账凭证注明投标项目、所投标段名称,并注明联系人电话,以便核查,缴纳和退还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应与投标报名单位的名称一致;
(五)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