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文山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
二、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98号令第四章第30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31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33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36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37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13条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5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乡(镇)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乡(镇)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乡(镇)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数额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交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动工;按期完工恢复道路原状,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
2.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
3.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到活动结束期间进行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挖掘手续。经批准挖掘的,加收一至三倍挖掘修复费。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无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管窗口
乘车方式:可乘坐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1 |
申请单位书面申请书(加盖公章) |
原件 |
1 |
√ |
2 |
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 |
3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 |
4 |
加盖公章的位置平面图 |
复印件 |
1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依据: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城(1996)635号。
收费标准
道类 |
路面类别 |
单位 |
路类 |
收费标准(元) |
车 行 道 |
沥青路面 |
平米 |
主干道 |
220—180 |
次干道 |
180—140 |
支路、街坊路 |
140—120 |
砼路面 |
平米 |
主干道 |
200—160 |
次干道 |
160—140 |
支路、街坊路 |
140—120 |
其它路面 |
平米 |
\ |
100—80 |
平、侧石 |
米 |
\ |
60—40 |
人 行 道 路 肩 空 地 |
砼铺装 |
平米 |
\ |
90—70 |
料石铺装 |
平米 |
\ |
100—80 |
预制块 |
彩色 |
平米 |
\ |
140—120 |
素色 |
平米 |
\ |
80—60 |
铺装残缺 |
平米 |
\ |
50—30 |
无铺装 |
平米 |
主干路 |
30 |
次干路 |
20 |
支路、街坊路 |
10 |
缴费时间: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有财政缴费业务的民丰银行。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管窗口(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网络提交
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管窗口收到单位和个人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三)考核
无
(四)审批发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管窗口(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76。
3、网络咨询。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查询电话:0876—3037976。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管窗口(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电话投诉: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无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