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已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本指南: 县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3、【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号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令公布)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三、实施机关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实施机关为项目审批机关。
四、验收条件
二、验收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16号);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4.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5.治理程度、拦渣率、植放映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6.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
2.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水土保持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务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六、申请材料
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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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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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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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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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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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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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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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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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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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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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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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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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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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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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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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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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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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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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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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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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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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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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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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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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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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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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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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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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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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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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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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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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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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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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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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自查初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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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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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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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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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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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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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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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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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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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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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设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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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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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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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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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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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等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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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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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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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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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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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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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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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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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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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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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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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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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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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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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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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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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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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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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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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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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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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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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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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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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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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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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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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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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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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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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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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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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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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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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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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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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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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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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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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验收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验收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务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1.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
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项目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3、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组成员同意才能通过验收,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4、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5、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四)验收结果及送达
验收结果: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文件和验收鉴定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务窗口
十四、验收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务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5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直接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文件件为:《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电话投诉:(0876)3037968。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水务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办事流程图
附件2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字体字号
页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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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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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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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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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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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字体(长30mm、宽1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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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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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磅黑体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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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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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磅方正小标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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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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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磅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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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2磅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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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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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标题
|
10.5磅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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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标题
|
10.5磅宋体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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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级别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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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磅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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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正文
|
10.5磅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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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文字
|
9磅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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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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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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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磅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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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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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磅宋体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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