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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5:28  点击:[ ]

 

种子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企业和个人

2.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2)种子经营人员应当具备种子鉴别和使用的基本技术知识,并经种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3)有必要的种子保管和贮藏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的;

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二、办理依据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3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种子经营人员应当具备种子鉴别和使用的基本技术知识,并经种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三)有必要的种子保管和贮藏条件。

  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领取种子经营备案书。经营备案书应当放置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文山州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文山州农业局公告第1号,自2013101日起施行)第三条:“各县(市)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备案登记工作。各县(市)种子管理机构履行备案登记管理职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种子进行备案登记。”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正本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列入新办不存在增项、到期复查情况,符合办证条件列入重新核发。

1. 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2)种子经营人员应当具备种子鉴别和使用的基本技术知识,并经种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3)有必要的种子保管和贮藏条件。

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领取种子经营备案书。经营备案书应当放置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2. 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批准:

1)种子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2)品种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3)品种未经试验种植或试验种植后不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

4)假冒、劣质的种子;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品种。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正本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列入新办不存在变更情况,符合办证条件列入重新核发。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遗失的,可以补证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出现转让情形注销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9路到市人民政府、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姚其媛、王培昭

联系电话:3037983

2.受理地点:文山市种子管理站

地址:文山市螺峰路50号

交通方式:可乘座1路公交车到龙井路站,5路公交车到大同中学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陈常龙

联系电话:13887526509

六、申请材料

种子经营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新办

补办

注销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

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3

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1

4

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原件/复印件

1

5

委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

6

种子代销委托书和进购种子票据

原件/复印件

1

8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明

1

9

种子实物包装正反两面照片

1

10

补证申请及其证明

原件

1

11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种子经营备案许可事项实行网络备案,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法定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文山州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文山州农业局公告第1号,自2013101日起施行)第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发证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制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备案书统一使用云南省种子管理机构监制的范本式样。备案书及登记资料统一使用电子打印。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网络提交。网址:中国种业信息网http://www.seedchina.com/DefaultIndex.aspx,网上办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备案用户)

2.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现场考察

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种子管理站对申请人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规定的,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种子管理站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83

(二)咨询回复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或文山市种子管理站行业管理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83。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http://www.seedchina.com/DefaultIndex.aspx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证件有效期3有效期满列入新办不存在变更、到期延续。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由市种子管理站通知申请领取相关文书。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农业和科技网网站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市农科局纪检室(0876-2616637);市农科局政策法规科0876-2141559)市委编办(0876-2668937);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农业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机关: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普新路62号。联系电话:0876-3122124,邮政编码,663099。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市农科局网址:http//www.wsnyw.gov.cn

申请人可直接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或文山市种子管理站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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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备案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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