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初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初审》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
1、权属清楚或来源合法;
2、采集、出售、收购、利用目的明确、合法;
3、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4、工作方案可行。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9路到市人民政府、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2.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姚其媛、王培昭
联系电话:3037983
六、申请材料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初审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提交电子格式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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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提交电子格式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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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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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查验 |
4 |
证明其采集目的或用途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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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查验 |
5 |
实施采伐、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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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或批准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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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查验 |
7 |
因受灾或病虫害等特殊原因需要采集的,提交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状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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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提交证明其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的文件或材料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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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售、收购的,提交申请书及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文件和材料,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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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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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11 |
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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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文件》。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76-3037983;
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农科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市农科局纪检室(0876-2616637);市农科局政策法规科:(0876-2141559);市委编办(0876-2668937);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农业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机关: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普新路62号。联系电话:0876-3122124,邮政编码,66309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申请人可直接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初审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