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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5:18  点击:[ ]

渔业捕捞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需要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本市企业或本市户籍的个人。继承渔船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是原渔船所有人的直系亲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①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②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③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云南省渔业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43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五条:“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物价局1998第1号令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渔船作业方式变更;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须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

2.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当事人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9路到市人民政府、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姚其媛、王培昭

联系电话:3037983

2.受理地点:文山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地址:文山市禾东路常青巷69号

交通方式:可乘座3、4、7路公交车到阳光外滩站,2、12、8路公交车到通桥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李春媛

联系电话:0876-2122856

六、申请材料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到期

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1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

复印件

1

3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4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5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复印件

1

6

渔业捕捞许可证变更申请

原件

1

7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渔船作业方式变更;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9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须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

复印件

1

8

渔业捕捞许可证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9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每年11日至331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渔船按照功率和作业类型每年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收费依据按〔1988〕农(渔政)字第34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发〔1989〕186号《云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九、共同审批前置审批

)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考核(审核)

本考核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A)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b)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C)材料的真实性。

考核时限:在行政审批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结论:书面考核全部符合条件的,对其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修改的材料内容。

(四)审批发证

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发证、登记造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76-3037983

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市农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3年,实行年审制度,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船舶或船舶所有人发生改变的,应该写书面申请,且重新考核检验。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市农科局纪检室(0876-2616637);市农科局政策法规科0876-2141559)市委编办(0876-2668937);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农业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机关: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普新路62号。联系电话:0876-3122124,邮政编码:663099。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申请人可直接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或文山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渔业捕捞许可办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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