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已注册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登记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具有有效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备案范围内;
(4)申请人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办理依据
法律:1.《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2.《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行政法规: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者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
部门规章:1.《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43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第72号)第十一条:“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三、实施机关
本确认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合法有效;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农机监理机构确认,符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的;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被盗抢的;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7.拖拉机在抵押期间的;
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
地址:文山市新闻路2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座3、5、7路到新闻路口、武警支队站,8路到龙福苑小区站。
六、申请材料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备注 |
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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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和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 |
查验原件 |
3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原件 |
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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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原件 |
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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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
原件 |
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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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标准照片 |
原件 |
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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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自收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对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重新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对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密封交由所有人携带,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入;对申请转入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并收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缴费时间:无
缴费方式: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前置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十、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按规定登记的保险机构
办理时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
收费及标准:保监会核定的收费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十二、资质资格(无)
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文山市新闻路26号)。
(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收到申请后,牌证管理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拖拉机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三)检验(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派出检验员,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领导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牌证管理岗按照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在检验合格标志正面打印或者签注相应月份和拖拉机登记编号(号牌号码),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可选要素,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十二、资质资格(无)
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文山市新闻路26号)。
(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收到申请后,登记审核岗查验并收存拖拉机所、联合收割机档案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相关证明、凭证,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符合规定的,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经审核存在有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三)审批发证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领导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过确认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牌证管理岗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9507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制、核发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人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文山市新闻路26号;业务办理窗口。
电话投诉:市农科局纪检室:0876-2140704;
市农科局政策法规科:0876-2141559;
市委编办:0876-2668937;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网站下载(下载网址:http://www.wsnyw.gov.cn)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