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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5:10  点击:[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文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人提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人住所地址在文山市行政区域内;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备案范围内;

4)申请人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办理依据

法律:1.《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2.《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行政法规: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部门规章:1.《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第六条:“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第一款:“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实施机关

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合法有效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的;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

地址:文山市新闻路2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57路到新闻路口武警支队站,8路到龙福苑小区站。

六、申请材料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新办

备注

1

《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或《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查验原件

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原件

1

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合格证、发动机合格证

原件

1

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书

原件

1

6

上道路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

7

拖拉机标准照片

原件

2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自收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缴费时间:

缴费方式:

九、共同审批前置审批(无)

)共同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前置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十、中介服务

(一)中介服务一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管理农业机械牌证,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审验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第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1.《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72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七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3.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国家标准规定的时限)

5.收费及标准:无(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

(二)中介服务二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按规定登记的保险机构

4.办理时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

5.收费及标准:保监会核定的收费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十二、资质资格(无)

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文山市新闻路26号)。

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收到申请后,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或《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国产拖拉机的、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进口凭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核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技术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经审核存在有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三)检验(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派出检验员,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领导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牌证管理岗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确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核发号牌;收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标准照片,制作、核发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9507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有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收到申请之日2个工作日内制作制、核发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人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文山市新闻路26号;业务办理窗口

电话投诉:市农科局纪检室:0876-2140704;

市农科局政策法规科0876-2141559

市委编办:0876-2668937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申请人直接到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窗口直接领取。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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