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确认适用于在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
2. 出现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请: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的,可向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鉴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2)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3)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4)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5)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6)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第三十八条: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前认为种子有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作为种子使用和销售。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后发现种子有质量问题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至农作物收获前,向种植地所在的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投诉,并保持种植农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田间现场鉴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种子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第28号)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确认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准予批准条件:
1. 准予条件: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的,可向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鉴定。
2. 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到场的;
(2)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无)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无)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9路到市人民政府、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姚其媛、王培昭
联系电话:3037983
2.受理地点:文山市种子管理站。
地址:文山市螺峰路50号。
交通方式:可乘座1路公交车到龙井路站,5路公交车到大同中学站。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陈常龙
联系电话:13887526509
六、申请材料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1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 |
2 |
种子来源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 |
3 |
种子栽培方式及田间管理说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 |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种子当年种植周期内。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八条: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现场鉴定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书》。
2.对符合现场鉴定条件的口头申请,受理人员负责制作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现场考察
1.组成专家鉴定组
(1)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2)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
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此款条件的限制。
(3)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1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4)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①是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种子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2.现场鉴定
(1)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
(2)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
(3)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①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②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③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④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⑤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⑥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⑦鉴定地块地力水平;⑧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四)审批发证
1.制作现场鉴定书
(1)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现场鉴定书。
(2)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
(1)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3)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站,种子管理站通知申请人领取。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或文山市种子管理站行业管理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83。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农科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收到《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专家鉴定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鉴定结果。
告知申请人有提出再次鉴定的权利。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市农科局纪检室(0876-2616637);市农科局政策法规科:(0876-2141559);市委编办(0876-2668937);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农业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机关: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普新路62号。联系电话:0876-3122124,邮政编码,66309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申请人可直接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或文山市种子管理站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1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