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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业网点方案审批、竣工验收许可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6:51  点击:[ ]


金融营业网点方案审批、竣工验收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辖区内经本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辖区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自动柜员机、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和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许可申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无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文、上级管理部门批文不予受理。

二、办理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

四、审批条件

1、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1)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a)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b)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c)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d)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e)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f)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g)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h)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b)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不具备的;

c)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身份造假的。

2、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竣工许可。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3提供相关隐蔽性工程资料和监理报告

4对整改意见的整改情况报告

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程序:

a)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完成情况;

b)建设单位介绍方案论证审批、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c)专家组按照施工验收、技术验收、资料审查等内容,实地检查验收;

d)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问;

e)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字后,报公安机关金融安全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6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由州(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申报,由省公安厅核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整改后批准:

a)未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或未经允许更改施工图纸的;

b)重要项目未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

c)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8路、14路公交车到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车对面即到。

六、申请材料

金融营业网点方案审批、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方案审批

竣工验收

备注

1

向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

原件

纸质

1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2

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纸质

1

3

建筑(装修)、技防合同书

复印件

纸质

1

4

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方案或设计任务书

复印件

纸质

1

5

物防设施平面图(现金区墙体防护图、现金柜台布筋图、现金柜台透明防护板设计图、现金区通风口及通气百叶窗防盗窗设计图

复印件

纸质

1

6

技防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设备间布置图

复印件

纸质

1

7

现金区墙体布筋图

原件

纸质

1

彩色、标注比例尺、名称、

8

现金柜台钢筋布筋、布筋规定图

原件

纸质

1

9

玻璃幕墙、现金柜台防弹玻璃上部钢结构图

原件

纸质

1

10

通风口布筋图

原件

纸质

1

11

现金柜台防弹玻璃镶嵌图

原件

纸质

1

12

收银槽加强防护板图

原件

纸质

1

13

隐蔽性工程检查意见书

原件

纸质

1

14

隐蔽性工程检查整改情况

原件

纸质

1

15

技防产品清单

复印件

纸质

1

16

技防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复印件

纸质

2

17

系统说明书

复印件

纸质

1

18

售后服务条款

复印件

纸质

1

19

运钞车停靠位置和周边环境平面图

复印件

纸质

1

20

建筑(装修)、技防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技防备案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复印件

纸质

1

21

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及从事工作说明

复印件

纸质

1

22

房产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和建筑安全协议书

复印件

纸质

1

七、审批时限

1、方案审批:

1)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2)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3)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

5)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2、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1)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2)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3)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5)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服务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www.×××. ×××.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收到金融单位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提交申请的金融单位发送《准予施工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向提交申请的金融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并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验收

施工结束,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收到金融单位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四)审批发证

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852294

3.网络咨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网站(www. ×××. ×××.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网站(www. ×××. ×××.cn服务大厅公安金融)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证件为金融营业网点安全经营的标志,验收合格,营业网点内的实体防护设施和技防设施不允许改变,如改变将影响金融营业网点的整体安全性。期间因技术提升必须报告属地公安机关。

证件有效期为长期。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6 号)时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文山市华龙北路2

电话投诉:08762852294

网上投诉:www. ×××. ×××.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3号;邮政编码:663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公安机关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网站下载www. ×××. ×××.cn服务大厅公安金融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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