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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5:21  点击:[ ]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登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无法补正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要求(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单位食堂均应符合此款要求):

 1)食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2)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4)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施或设备,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等设施或设备。

 5)直接接触食品的设施或设备、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无毒、安全、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易于清洁。

 6)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4.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1)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2)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3)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4)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5)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7)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5.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1)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4)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5)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6)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7)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9)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10)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11)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12)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1)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不合格的;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经营场所变更,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新的经营场所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同新办。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不合格的;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依申请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

1.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不合格的;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食品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

地址:开化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卧龙(含喜古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新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盘龙谷小区;古木镇(含柳井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古木镇古木东街;东山乡(含追栗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东山彝族乡岔路坝;马塘镇(含秉烈乡、坝心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马塘镇老市场内;平坝镇(含小街镇、新街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平坝镇中大街;德厚镇(含红甸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德厚镇明湖市场;薄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薄竹镇老回龙街上。

、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延续

补证

注销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其中包括1、法定负责人情况登记表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3、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4、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2

主体合法资格证照

复印件

1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5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

1

6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证明

复印件

1

7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安全工作年限证明文件

原件

1

8

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事直接入口工作的从业人员提交)

复印件

1

9

经营场所空间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原件

1

1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复印件

1

11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

1

12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式方法等材料。

复印件

1

13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14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申请时还应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复印件

1

15

经营保健食品的,申请时还应提交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采购、进货验收、贮存、销售等制度)

复印件

1

16

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申请时还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表、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印章)、供货商的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17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18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19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原件

1

20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1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原件

1

22

依法刊登的报刊

复印件

1

23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原件

1

24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变更、注销、延续、补证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1.组织现场核查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2.审核: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发证:市场监督管理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1、前置审批事项名称:《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实施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

4办理时限:当场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食品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四)审批发证

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给核准通知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食品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

2.电话咨询。开化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180756、卧龙(含喜古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188761、新平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80013、古木镇(含柳井乡)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09928、东山乡(含追栗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34985、马塘镇(含秉烈乡、坝心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60013、平坝镇(含小街镇、新街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70013、德厚镇(含红甸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28313、薄竹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09924

3.网络咨询。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得到答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件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公示公告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办公室;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投诉:(08762182845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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