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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4:59  点击:[ ]


 

股权出质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股权出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办理登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无法补正的;

3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三、实施机关

行政确认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3)出质股权的数额。

2.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3.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四)依申请撤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2.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注销

撤销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2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原件

1

3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4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复印件

1

5

质权合同

原件

1

6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7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审批文件

原件

1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9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10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

1

11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12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原因及情况

原件

1

13

质权人出具的解除质押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14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原件

1

15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原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注销、撤销业务的办理,当场办结。1.审核:登记机关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2.发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收费

审批事项不收费。

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窗口服务电话):(08763051107

3.网络咨询。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件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1.登记证件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现场直接领取。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电话投诉:(08763037968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股权出质登记办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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