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变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受理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企业名称的新办、变更、延期,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a)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b)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c)企业因(a)、(b)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4)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5)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4.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6.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7.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8.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1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1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1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14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15.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因第?、?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4)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5)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企业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条件同新办。
2.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3.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4.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因第?、?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4)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5)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依申请延期的准予批准条件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人在有效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延长名称有效期限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有效期届满,该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延期 |
备注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股东/全体设立人签字)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2 |
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3 |
全体投资人(全体设立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4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延期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1.审核: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作出核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作出核准决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窗口服务电话):(0876)2180577。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得到答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5→办件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人在有效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延长名称有效期限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有效期届满,该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公示公告”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电话投诉:(0876)3037968。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