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变更、名称延期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2)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4)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二、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8号)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3.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4.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6.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7.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4)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条件同新办。
2.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4)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三)依申请延期的准予批准条件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
地址:开化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卧龙(含喜古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新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盘龙谷小区;古木镇(含柳井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古木镇古木东街;东山乡(含追栗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东山彝族乡岔路坝;马塘镇(含秉烈乡、坝心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马塘镇老市场内;平坝镇(含小街镇、新街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平坝镇中大街;德厚镇(含红甸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德厚镇明湖市场;薄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薄竹镇老回龙街上。
六、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延期 |
备注 |
1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2 |
《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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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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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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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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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延期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1.审核: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窗口作出核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窗口服务电话):开化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180756、卧龙(含喜古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188761、新平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80013、古木镇(含柳井乡)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09928、东山乡(含追栗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34985、马塘镇(含秉烈乡、坝心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60013、平坝镇(含小街镇、新街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70013、德厚镇(含红甸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28313、薄竹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09924。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得到答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件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公示公告”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办公室;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投诉:(0876)2182845。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