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无法补正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不予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2.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不予登记。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4.申请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不予登记。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2.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个体工商户申请应提交注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
地址:开化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卧龙(含喜古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新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盘龙谷小区;古木镇(含柳井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古木镇古木东街;东山乡(含追栗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东山彝族乡岔路坝;马塘镇(含秉烈乡、坝心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马塘镇老市场内;平坝镇(含小街镇、新街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平坝镇中大街;德厚镇(含红甸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德厚镇明湖市场;薄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山市薄竹镇老回龙街上。
六、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补证 |
注销 |
备注 |
1 |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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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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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经营者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3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4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5 |
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6 |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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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者免冠1寸照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8 |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9 |
其他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10 |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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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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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13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注: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房产证、住房改商用证明提交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提交原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1.审核: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9月)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法 律 明 确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
1 |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3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4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5 |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3 |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
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4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5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6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7 |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
8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
9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10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11 |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12 |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1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1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15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16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17 |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18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国 务 院 决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
19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
20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
21 |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
证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22 |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23 |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或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24 |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5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26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7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28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需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登记机关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待领取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重新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给核准通知书及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办证窗口。
2.电话咨询。开化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180756、卧龙(含喜古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188761、新平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80013、古木镇(含柳井乡)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09928、东山乡(含追栗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34985、马塘镇(含秉烈乡、坝心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60013、平坝镇(含小街镇、新街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70013、德厚镇(含红甸乡)市场监督管理所:0876-2628313、薄竹市场监督管理所:18987609924。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得到答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件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营业执照》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营业执照》,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公示公告”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办公室;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投诉:(0876)2182845。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