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登记抵押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所有权、使用权不存在争议的财产。
(2)不属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确认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设立登记的条件
1、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2)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8)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
(二)准予变更登记的条件
1.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
(三)准予注销登记的条件
1.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市场规范管理科。
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交通方式:可乘座4、5、8、9、12路公交车到市人民医院站。
六、申请材料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注销 |
1 |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
原件 |
3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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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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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 |
4 |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
原件 |
3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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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
原件 |
3份 |
|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业务的办理,当场办结。1.审核: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应自作出核准决定当日向申请人颁发登记书;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市场规范管理科(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市场规范管理科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当场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发证
市场规范管理科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书;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市场规范管理科。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科室电话):(0876)2180489。
(二)获取进程查询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得到答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1.审批证件为:《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2.送达方式:现场直接领取。
(四)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投诉:(0876)2182845。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