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申请(含新办、延续、扩项、补证)。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条。
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以下简称规范)全部条款。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2.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3.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5.已授权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尚不能满足实施《计量法》工作需要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未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不予批准。
(二)依申请扩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拟扩充项目的考核项目表齐全完整;
2.具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4.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5.计量人员能力证明;
6.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复印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所提供资料不齐全;
(2)根据规定需要实施现场考核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应在媒体(如《文山日报》),刊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遗失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6个月向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质量科。
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4路、5路、8路、9路等公交车到老市医院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要求 |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
涉及跨州(市)的企业内部强制检定授权 |
新办 |
扩项 |
到期复查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新办 |
到期复查 |
补证 |
1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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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量授权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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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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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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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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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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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文本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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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文本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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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文本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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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文本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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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文本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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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文本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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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文本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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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文本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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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质量手册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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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程序文件目录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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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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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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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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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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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遗失声明应在媒体发布(如《文山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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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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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封存或撤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2.考核:受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3.审核: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4.发证: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质量科。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质量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80923。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得到答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操作流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证件有效期4年;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计量标准器变更(更换),不改变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和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可免于考核。发生改变的按新办申请;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由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质量科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投诉:(0876)2182845。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