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审议通过)。
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5、《文山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管理工作制度》(文运驾管[2015]261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新办、增项、到期复查准予许可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 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新办、增项、到期复查准予许可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新办、增项、到期复查准予许可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依申请变更、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并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 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等事项的,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 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之日起提前30日内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补证(证件遗失)的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证件遗失;只遗失正本或副本其中一样,则带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办理补办手续;若正本、副本均遗失,申请人应在省级或市级媒体(如《云南日报》、《文山日报》),刊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公告。申请人凭发票或相关报刊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进行补正。
(2)证件损毁:申请人写清情况说明,交原许可机关进行补办。
(3)证件到期:申请人带旧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原许可机关进行换证。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道路运输管理局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凯旋路8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座4路、10路到凯旋路(恒丰东苑)、恒丰商贸城站,6路、7路到恒丰商贸城站。
六、申请材料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2 |
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
|
3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4 |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5 |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6 |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7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8 |
教学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及实物照片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9 |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10 |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11 |
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和管理制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12 |
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13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
1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2 |
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
|
3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4 |
现有教练员名册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正、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5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6 |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7 |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8 |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9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10 |
拟从事相应道路运输驾驶员身份证、教练员证、学历证明以及其他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11 |
适应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及实物照片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12 |
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13 |
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
14 |
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
|
|
|
|
|
√ |
|
|
1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2 |
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
|
3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租期不少于3年)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4 |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5 |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场地规划平面图和分科目建设图及照片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6 |
适应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及实物照片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7 |
教练场地、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8 |
拟聘用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等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职称证明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9 |
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10 |
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
|
11 |
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1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等业务的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将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前置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实质审查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当将申请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或公示结束后,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中教练场地、教学车辆、各种设施、设备等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经集体会议讨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及经实质审查,审查人员提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完善,申请人逾期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范围;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22139、2157309
3.网络咨询。
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政务服务大厅电话0876-2122139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到政务大厅现场领取相关证件及文书。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相关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示栏”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电话投诉:(0876)215033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凯旋路;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交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附 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