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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5:37  点击:[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行政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或者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5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自20097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遵循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安全便民、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从事汽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国家标准;(二)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3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本章规定许可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八章全部内容。

5规范性文件:《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州政府令第9号)附件4单位序号8、项目序号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下放实施机关:县(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站)。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申请新办、增项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二)(新办)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三)(新办)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四)(新办)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五)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或者经营作业场所迁址的,按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经营作业场所迁出原许可行政区域的,还应当向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备挪移、设施条件变化等事项、但不影响原许可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依申请终止(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注销情况书面告知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换证(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证件遗失;只遗失正本或副本其中一样,则带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办理补办手续;若正本、副本均遗失,申请人应在省级或市级媒体(如《云南日报》、《文山日报》),刊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公告。申请人凭发票或相关报刊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进行补正。

2)证件损毁:申请人写清情况说明,交原许可机关进行补办。

3)证件到期:申请人带旧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原许可机关进行换证。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道路运输管理局分中心一楼。

地址:文山市凯旋路8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座4路、10路到凯旋路(恒丰东苑)、恒丰商贸城站,6路、7路到恒丰商贸城站。

六、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增项)

依申请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终止(注销)

换证(延续)

补证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纸质

3

2

《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

原件

纸质

3

3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复印件

纸质

3

4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5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复印件

纸质

3

6

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7

维修管理制度

原件

纸质

3

8

环境保护措施

复印件

纸质

3

9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3

10

企业法人代表、许可申请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11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纸质

1

1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13

机动车维修经营终止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14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二)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办理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3

2

《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

原件

3

3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复印件

3

4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原件/复印件

3

5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复印件

3

6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原件

3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等业务的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将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常态化”管理。考核周期为1年,自企业许可之日或上年度申请考核日期至次年同一日期。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经营注册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考核

受理后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考核组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对照各项业务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实地查验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集体会议讨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及经实质审查,审查人员提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完善,申请人逾期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发证

实质审查结束后,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221392157309

3.网络咨询。

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政务服务大电话0876-2150330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及公示栏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

电话投诉:(0876)215033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凯旋路86;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交通运输局或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 web/index.html?regId=2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十六、附件

 

 

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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