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申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①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②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③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车辆与经营业务不相适应或检测不合格的;
(2)聘用的驾驶员不符合条件的;
(3)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的准予批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车辆与经营业务不相适应或检测不合格的;
(2)聘用的驾驶员不符合条件的;
(3)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二)设立分公司的准予批准条件: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持《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和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
(2).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向总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3、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登记表》,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材料齐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货运代理(代办)备案证明》。
(三)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条件同新办(首次);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向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登记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明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及《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并换发许可证件。拟变更的经营地址不属于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由原发证机关将《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移交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许可证件。
3.减少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四)依申请注销(终止)的准予批准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同时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终止通知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道路运输管理局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凯旋路8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座4路、10路到凯旋路(恒丰东苑)、恒丰商贸城站,6路、7路到恒丰商贸城站。
六、申请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电子/ 纸质文件 |
份数 |
设立 |
变更 |
注销 (终止) |
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2 |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
3 |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或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4 |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5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6 |
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7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8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9 |
《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1.材料经过形式审查,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当场补正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部证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办理时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项目外,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故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 号)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1、年审年检:质量信誉考核
2、实施依据:《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3、年审年检时间:每年3月至6月
4、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资质资格(无)
1、企业经营资质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颁发部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实施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2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到许可申请后,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置:
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不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部证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实质审查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当将申请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或公示结束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中的场地、各种设施、设备等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后,提交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四)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项目外,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故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审批发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22139、2157309
3.网络咨询。
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政务服务大厅电话0876-2122139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4年,到期换证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变更业户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的应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换发许可证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电话投诉:(0876)215033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凯旋路8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交通运输局或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相关文书表单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部门窗口—道路运输局或到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附 件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