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客运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2)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4)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5)已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全部内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的准予批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道路客运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规定办理;减少经营范围的,应根据许可权限由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运营手续。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提交《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许可变更后,由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三)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程序:
1、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2、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下达《道路客运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班线的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四)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注销的程序: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注销程序。
1、作为自然人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死亡或者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经营或者申请延续经营不予许可的;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收回线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收回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同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无法收回的,还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道路运输管理局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凯旋路8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座4路、10路到凯旋路(恒丰东苑)、恒丰商贸城站,6路、7路到恒丰商贸城站。
六、申请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暂停经营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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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章程文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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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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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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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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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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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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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己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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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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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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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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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道《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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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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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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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预审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等业务的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将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1、年审年检:质量信誉考核
2、实施依据:《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3、年审年检时间:每年3月至6月
4、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资质资格(无)
1、企业经营资质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颁发部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实施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2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到许可申请后,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置:
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不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部证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实质审查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当将申请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或公示结束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中的场地、车辆、各种设施、设备等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后,提交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四)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等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因故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审批发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含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22139、2157309
3.网络咨询:
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政务服务大厅电话0876-2122139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4年,到期换证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变更业户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的应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换发许可证件。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电话投诉:(0876)215033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凯旋路8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交通运输局或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相关文书表单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部门窗口—道路运输局或到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附 件1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