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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08:30  点击:[ ]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文山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当对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安全要求、环境保护、工程投资、节能减排、抗震设防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

2.有关审批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人民政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核发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初设审批请示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2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3

项目可研(建设书)批复或项目立项的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4

初步设计文本及专家组评审意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5

勘察、设计合同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6

规划“两证一书”及土地审批手续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申请人所提供纸质材料或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受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1.组织: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由接件员、业务人员对所提供申请资料进行核查。2.考核:核查后组织相关人员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实地查看,考察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核:由分管负责人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考核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4.发证:市住建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文件;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人民政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

2)网络提交。网络办件系统正在完善中。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市住建局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考核:受理审核后组织相关人员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实地查看,考察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审批发证

市住建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文件;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人民政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42

3.网络咨询。尚未开通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文山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http://59.216.39.35/首页页面,查看右上角,关注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手机APP平台,输入办件时申请事项编码,即可查询办理进度。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下达批复文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下达批复文件,由政务服务中心办件窗口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15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人民政府三七之乡网市住建局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1.部门投诉:电话号码,(0876)2137402,地址: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山市西正街88号;

2.信函投诉: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文山市西正街88号,邮政编码:663099;.电子邮箱,zjj2137402@163.com

3.纪检监察投诉:文山市纪委派出第纪工委,电话号码:(08762128145,地址:文山市凤凰30号。

4.网上投诉:文山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37.gov.cn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登陆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住建局

(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2/listItemForPersonGuide.html?depName=住建局&depId=126&pager.offset=30)找到所办事项服务指南“表单下载”进行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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