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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6:59  点击:[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在文山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劳务派遣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所申请业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

3)提交虚假材料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5)劳务派遣单位被撤销行政许可不满1年的;

二、办理依据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第三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办理年度核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条第(三)款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年度核验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批条件

新办、变更、补证、延续、注销

1.新办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具备拥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2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文件柜等办公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4)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5)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2.依申请变更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补证

1)予以批准的条件:

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在州、市级媒体(如《文山日报》)上刊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遗失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4.延续

   1)予以延续的条件:

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经核实规范经营的方可延续。

(2)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a)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b)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四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科室:就业促进与社保基金监管科。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坐89路公交车到市政府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档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纸质

1

3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

纸质

1

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5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原件

纸质

1

6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7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原件

纸质

1

8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原件

纸质

1

9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10

近3年来经营情况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

纸质

1

11

近3年来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情况

原件

纸质

1

12

近3年来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原件

纸质

1

13

近3年来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原件

纸质

1

14

近3年来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

原件

纸质

1

15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补证申请

原件

纸质

1

16

遗失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

17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18

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

原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未网上预审,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八、审批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无直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一)内容

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8.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实施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年审年检时间

每年二季度对上年度工作情况开展检审。

(四)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现场提交,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四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社保基金监管科。

2.提交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决定受理申请的,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审批发证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四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社保基金监管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2010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现场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同(一)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及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五)监督投诉

1.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四楼,电话:0876-2120239

2.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五楼,电话:0876-3037968

3.文山市委编办,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九楼,电话:0876-2668937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二)监督电话

市人社局:0876-2120239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3037968

市审改办电话:0876-2668937

十六六、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网址:

http://www.37.gov.cn/或在受理科室直接领取。


附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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