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申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4.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基本办学规模低于200人。
2.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要求场所的:(1)临时性简易建筑;(2)危房、居民住宅;(3)其他院校的教学用房;(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场所低于300平方米或租用期少于3年的,没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的。
3.明显不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的。
4.没有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的。
5.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
6.不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于教师总数的1/4的。
7.不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或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
8.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9.举办者没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达不到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批条件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设,待建设完成且达到设置标准后,可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民办培训学校筹设期不超过三年。批准筹设的民办培训学校在筹建期间,不允许招生。
(一)新办(首次)、增项、年检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
2.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
3.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
4.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
5.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6.具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的;
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9.培训工种未列入国家决定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10.达不到上述批准条件,限期作出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保持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行政审批机关批准。
2. 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地址、校长、办学点增减、类别等变更,应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变更。
3.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或提高培训层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中级(四级)职业资格培训层次的,应在原申办的初级(五级)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核准。
(三)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终止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1.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的;
2.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3.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4.无故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终止须报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军供大厦4楼。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路公交车到市政府大门、9路公交车到市政府侧门(州图书馆对面)下车即到,乘14路公交车到州人大小区站下车左行200米即到。
六、申请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年检复查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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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可靠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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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定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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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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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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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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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聘专职管理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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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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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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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纸质材料齐全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2.考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上报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时间和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3.审核:文山市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现场核查报告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4.发证:核准成立报州人社局备案并报省人社厅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免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按省人社厅相关年检要求进行量化打分年检。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军供大厦4楼(市人社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或个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核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由市人社局组织现场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现场核查,编制和上报核查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核查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核查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并报省人社厅办理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人社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629229。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电话:0876—2629229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新增培训工种有效期与许可证有效期一致;每年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年检评估;因办学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办学条件发生变化的,重新核查并计算有效期;其他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变更(主要指办学条件不发生变化导致变更的),其中学校名称变更可免于考核,地址、负责人变更的要重新考核,重点考核由于相关变更对办学条件的影响,证书有效期与原机构有效期一致。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复,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mobile.28365365(三七之乡网)“政务公开-人事信息-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120239。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军供大厦4楼;邮政编码:663099。
(六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在6个月内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本部门上级(请自行与上级部门联系)。
2.文山市人民政府。地址:文山市政务中心八楼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2121922。
邮政编码:66309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http://www.37.gov.cn/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