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的
初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的初审的工作程序,适用于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的初审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申请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符合《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的情形;
2.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2)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4)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的情形;
2.不具备《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的情形。
二、办理依据
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四、审批条件
1.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意见书;
送达方式: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直接领取;
领取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2.电话咨询:0876-3037982;
3.信函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体旅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窗口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查询电话:0876—3037982。
(四)获取办理结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意见书。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咨询电话 (0876)3037982,监督电话 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窗口
投诉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的
初审办事流程图
附件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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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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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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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机关( );事业( );企业( ); 其他组织: |
注册资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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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单位 |
无( ); 有: |
其他业务证照拥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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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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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
(请另附页)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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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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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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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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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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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
(请另附页)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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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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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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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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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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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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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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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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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承诺 |
我单位承诺各项填报内容真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要求规范业务行为,为社会提供健康向上的视听内容服务,并积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法定代表人: 节目总编: 年 月 日 |
(二)申办业务情况
播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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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地址(网站类填写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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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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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网站类填写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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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
播放自办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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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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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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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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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性质 |
公益性 |
政府投资、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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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单位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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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益组织为非营利目的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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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 |
图文信息与视听节目综合服务 |
综合性门户网站 |
|
专业内容网站 |
|
专门宽带视听节目内容提供 |
|
视听节目集成平台运营服务 |
|
传输网络 |
国际互联网 |
|
固定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组成的城域网、局域网,或虚拟专网 |
ADSL( );以太网( );Cable+Modem( );数据广播( ); |
卫星 |
|
移动通信网 |
GPRS( );CDMA1x( );3G( );其他: |
微波通信网等其他网络 |
|
接收终端 |
计算机( );电视机( );手机等手持终端设备( ); 其他: |
传播方式 |
频道播出 |
|
点播(含下载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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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范围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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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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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节目内容 (可分为新闻,电影,电视剧,综艺,体育,音乐,戏曲,教育,科技,财经,气象,军事,生活信息,等) |
自办节目 |
新闻 |
自采 |
|
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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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节目 内容 |
自制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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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制节目 |
|
集成或转播节目(可附页) |
节目提供者 |
节目提供者的广播电视频道名或网上播出名称 |
节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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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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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
省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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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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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本表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的重要依据,各项目均须如实填写,不得有空项,签名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如对项目含义存有疑问,请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咨询; 2、 本表及附页一式二份,一份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留存,一份报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