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温馨提示:
为避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提示您开办娱乐场所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环境评估批准文件》、《公安机关核查证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证照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中部分证照,擅自筹建或从事经营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注: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或性质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一、受理范围
(一)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文山市区域内娱乐场所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文山市区域内娱乐场所设立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人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
2.设立的地点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的情形;
3.设立场所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5)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娱乐场所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设立的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低于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不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全部内容。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全部内容。
5.《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全部内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四、审批条件
(一)行政指导(有地方建议将行政指导改为行政咨询,缩减办理时间)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要求其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6.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7.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实地检查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五)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审核与决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七)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九)变更
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并按照设立申请的审批流程办理: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2.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十)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十二)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表1:设立或变更娱乐场所的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1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1 |
√ |
√ |
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 |
√ |
3 |
组织机构和章程; |
原件 |
1 |
√ |
√ |
4 |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原件 |
1 |
√ |
√ |
5 |
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
复印件 |
1 |
√ |
√ |
6 |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
原件 |
1 |
√ |
√ |
7 |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
原件 |
1 |
√ |
√ |
8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复印件 |
1 |
√ |
√ |
9 |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 |
√ |
10 |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1.个体工商户登记
审批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核发《营业执照》。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审批机关:文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审批时限:9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批机关:文山市环境保护局。
实施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核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6.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7.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变更
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并按照设立申请的审批流程办理: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2.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三)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七)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工作人员
2.电话咨询:0876-3037982
3.信函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体旅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876-3037982
(四)获取办理结果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五)监督投诉
咨询电话 (0876)3037982,监督电话 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窗口
投诉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拟筹建 场所名称 |
|
筹建地址 |
|
经营范围 |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
咨询事项 |
□ 法律法规 □ 现场指导 □是□否 需要书面答复 注:申请现场指导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意见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人(单位)拟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现申请行政指导。 申请人: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附件3
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年 月 日,依筹建人 申请,本部门对位于 的拟设立娱乐场所
进行实地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是否含有住宅 |
□是 □否 |
是否在博物馆内 |
□是 □否 |
是否在图书馆内 |
□是 □否 |
是否在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内 |
□是 □否 |
是否在居民住宅区 |
□是 □否 |
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 |
□是 □否 |
是否在医院周围 |
□是 □否 |
是否在机关周围 |
□是 □否 |
是否在车站、机场内 |
□是 □否 |
是否在地下一层以下 |
□是 □否 |
是否与危险化学品 仓库毗邻 |
□是 □否 |
其它 |
|
注:
1.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2.以上行政指导意见根据指导当日情况作为筹建人设立场所的参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申请人递交的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为准。
附: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行政指导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正面)
申请事项 |
设立□延续□补证□ |
送达方式 |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
申请类型 |
内资□ 港澳合资合作独资□ 台湾合资合作□ 台湾独资□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合作□ |
基本情况 |
申请人 |
|
住 所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类型 |
|
使用面积 |
(㎡) |
包间数量 |
|
核定人数 |
|
从业人数 |
|
场所电话/传真 |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姓 名 |
|
电 话 |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户籍所在地址 |
|
主 要 负 责 人 |
姓 名 |
|
电 话 |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户籍所在地址 |
|
资 本 构 成 |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
国家或地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
|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移动电话 |
|
电话/传真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列表(背面)
序号 |
项目 |
提交情况(提交的打“√”) |
1 |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
3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4 |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
5 |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
6 |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
|
7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8 |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
9 |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的娱乐场所,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附件5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常住地):
担 任: □娱乐场所投资人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
□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开办娱乐场所、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及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相关规定,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
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设立地点 |
|
经营范围 |
(□歌舞 □游艺)娱乐 |
使用面积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
1.该场所位于 2.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3.(□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要求 4.(□是□否)达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娱乐场所设立最低面积标准 5.(□是□否)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符合规定 6.(□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
检 查 意 见 |
检查人: 年 月 日 |
附件7
设立娱乐场所公示
本行政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提出的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场所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 |
类 别 |
姓名 |
性别 |
户籍或国籍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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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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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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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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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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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力。有关人员可以于公示截止之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公示机关: 年 月 日
附件8
听证笔录(正面)
一、听证时间:
二、听证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
姓名: 单位:
四、听证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五、听证出席人员表
序号 |
类 别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备注 |
1 |
行政审批 机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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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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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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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立场所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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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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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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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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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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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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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有关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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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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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
附件9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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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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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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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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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变更后的信息 |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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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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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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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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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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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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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本人(单位)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对以上所选事项进行变更。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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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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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关于 申请设立(增设)娱乐场所行政许可项目未召开听证会的情况记录
于 年 月 日(受理日期)向我局申请设立(增设) 文化娱乐项目,经10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参加听证会。因此不举行听证会。听证程序完成。附:听证公告及送达证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