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办事指南规定了文山市区域内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文山市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没有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没有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演出内容没有《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是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的;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演出内容有《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二、办理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全部内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四、审批条件
(一)受理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变更时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三)变更地点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变更演员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新增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五)变更节目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原批准文书;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六)增加演出地备案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8.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七)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八)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表1: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1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1 |
√ |
√ |
2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
复印件 |
1 |
√ |
√ |
3 |
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
复印件 |
1 |
√ |
√ |
4 |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
原件 |
1 |
√ |
√ |
5 |
未成年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若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 |
原件 |
1 |
√ |
√ |
6 |
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
复印件 |
1 |
√ |
√ |
7 |
《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若在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 |
复印件 |
1 |
√ |
|
8 |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若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 |
复印件 |
1 |
√ |
|
9 |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
原件 |
1 |
√ |
|
10 |
原批准文书 |
原件 |
1 |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核与决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批准文书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取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距演出举办日期不足2日的,应于演出前),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时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六)变更地点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变更演员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新增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八)变更节目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原批准文书;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九)增加演出地备案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8.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876-3037982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政务服务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6)3037968 2127365。
信函投诉:政务服务管理局
通讯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省份/区县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单位/个人 |
|
证号 |
|
地址 |
|
结果送达 |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
申请事项 |
内地/涉港澳台/涉外 |
举办/变更/备案 |
演出名称 |
|
原批文号 |
变更/备案填写 |
主要演出类型 |
流行乐/音乐会/歌剧/DJ/其他音乐/民族舞/芭蕾舞/现代舞/舞剧/其他舞蹈/话剧/默剧/音乐剧/儿童剧/其他戏剧/魔术/杂技/马戏/其他杂技/相声/戏曲/小品/其他曲艺/其他(单选) |
备注 |
演出类型栏选择含“其他”字样选项的在此填写具体类型名称 |
...入境停留日期、时间、巡演首演地在申请涉港澳台/涉外营业性演出时填写... |
入境停留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入境停留时间 |
数字 日 |
本轮巡演首演地 |
具体到地级市 |
演出(剧)节目 |
见附件 |
主要演员(团体) |
(全体演员名单见附件) |
本地演出场所1 |
|
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场次 |
数字 |
地址1 |
|
本地演出场所2 |
|
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场次 |
数字 |
地址2 |
|
本地演出场所3 |
|
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场次 |
数字 |
地址3 |
|
本地演出场所4 |
|
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场次 |
数字 |
地址4 |
|
本地演出场所5 |
|
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场次 |
数字 |
地址5 |
|
项目联系人姓名 |
|
我(单位)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盖章) |
演出经纪人员证号 |
演出经纪机构填写 |
项目联系人移动电话 |
|
项目联系人固定电话 |
|
我单位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申请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时填写) |
年 月 日
演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职务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演出剧(节)目
序号 |
名称 |
演出类型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
|
14 |
|
|
15 |
|
|
16 |
|
|
填写说明:演出类型填写以下其中一种:流行乐/音乐会/歌剧/DJ/其他音乐/民族舞/芭蕾舞/现代舞/舞剧/其他舞蹈/话剧/默剧/音乐剧/儿童剧/其他戏剧/魔术/杂技/马戏/其他杂技/相声/戏曲/小品/其他曲艺/其他
附件3
省份/区县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备案决定
文 号
许可/备案事项 |
内地/涉港澳台/涉外营业性演出 |
举办/变更/备案 |
演出名称 |
|
举办单位/个人 |
|
证号 |
|
主要演员(团体) |
(全体演员名单附后) |
出入境日期 |
201X-X-X至201X-X-X 共 天(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填写) |
是否属于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任务 |
涉外营业性演出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填“是”,不然则填“否”。 |
本地演出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演员人数 |
数字 |
本地演出场所1 |
具体地址和场所名称 |
场次 |
数字 |
本地演出场所2 |
场所超过2个的,另附表 |
场次 |
数字 |
审批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演 出 剧 (节) 目 |
|
审批机关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多页文件加盖骑缝章。
备注:1.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还应于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
3.
抄送:
演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职务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