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并、撤销、搬迁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文山市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合并、撤销、搬迁审核。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完小、校点、幼儿园;
2.市属中小学、幼儿园;
3.属于市级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初中层次及以下)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高中阶段)。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要符合《教育专项规划》、《教育十三五规划》。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州(市)、县(市、区)级。
1.云南省教育厅办理范围包括
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合并、撤销、搬迁审批。
2.州(市)教育局办理范围包括
举办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合并、撤销、搬迁审批。
3.县(市、区)教育局办理范围包括
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合并、撤销、搬迁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公办学校
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的学校,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听证、报批等程序,多方征求意见,坚持先建后撤的原则,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不因学校合并、撤销、搬迁而失学。
(二)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要求;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
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地 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六楼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路、9路、14路等公交车到文山市政务中心即到。
六、申请材料
公办学校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
表1 公办学校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申请 |
|
2 |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情况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结合实际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 |
|
3 |
论证、公示、听证、报批等原始资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充分尊重民意,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治安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要取得当地村委会(社区)、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签字同意方能上报。 |
|
4 |
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方案需操作性强,确保学生得到合理安置。 |
|
5 |
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
|
6 |
原在校教师、学生的安置情况方案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方案需操作性强,确保教师、学生得到合理安置。 |
|
表2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申请。 |
|
2 |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情况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3 |
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决定分立、合并、变更的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按照实际报送。 |
|
4 |
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按照实际报送。 |
|
5 |
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需提供承办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
|
6 |
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按照实际报送。 |
|
7 |
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按照实际报送。 |
|
8 |
原在校教师、学生的安置情况方案。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方案需操作性强,确保教师、学生得到合理安置。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六楼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网络提交。网址:www.xzsp.ynwsgov.cn—个人办事或法人办事—教育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2)网络提交: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文山市教育局收到个人或社会组织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学校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 《不予受理决定书》 。
(三)核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质审查(包括现场查勘、专家委员会评议),编制和上报审查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教育局在60个工作日内对实质审查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六楼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46950。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个人办事或法人办事—教育局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和社会组织通过窗口或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和社会组织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个人办事或法人办事—教育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将形成正式文件并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公示期满后由市教育局通知申请人(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六楼教育局监审科。
2.电话投诉:文山市教育局监审科(0876)2143323;市委编办:(0876)2668937;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2137151。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一)下载地址:http://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市教育局
(二)直接领取:受理窗口。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www.xzsp.ynws.gov.cn
十二、附件
1.学校合并、撤销、搬迁审批
附件1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