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审批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辖区内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初中层次及以下)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高中阶段)。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教育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符合《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要求。
3.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二)依申请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要求;
2.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地 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大楼六楼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路、9路、14路等公交车到文山市政务中心即到。
六、申请材料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筹设 |
新办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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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筹设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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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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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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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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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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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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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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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筹设批准书 |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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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筹设情况报告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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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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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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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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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清算报告》) |
复印件 |
1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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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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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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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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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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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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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变更决议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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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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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校生安置方案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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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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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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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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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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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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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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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打证、发证时限
准予行政许可的将在作出书面准予行政许可5个工作日内上报州教育局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大楼六楼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网络提交。网址:www.xzsp.ynwsgov.cn—个人办事或法人办事—教育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2)网络提交: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文山市教育局收到个人或社会组织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 《不予受理决定书》 。
(三)考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质审查(包括现场查勘、专家委员会评议),编制和上报审查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教育局在60个工作日内对实质审查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初中层次及以下)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查意见(高中阶段);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初中层次及以下)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高中阶段)。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大楼六楼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46950。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个人办事或法人办事—教育局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和社会组织通过窗口或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和社会组织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个人办事或法人办事—教育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将形成正式文件并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公示期满后由市教育局通知申请人(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审批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后,由市教育局逐级上报,经国家教育部同意并颁发证件,证件下发后由市教育局通知申请人(单位)领取。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凤凰路政务大楼六楼教育局监审科。
2.电话投诉:文山市教育局监审科(0876)2143323;市委编办:(0876)2668937;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2137151。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一)下载地址:http://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市教育局
(二)直接领取:受理窗口。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www.xzsp.ynws.gov.cn
十二、附件
1.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审批
附件1
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