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
二、审批对象
自购校车的民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审批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
1.学校配备用于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的专用校车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2.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以及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九条(同上)及第十四条(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等相关材料)规定条件的材料。
(二)征求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分别送同级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三个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审查上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四)批准发放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文山市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日期开始计算,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续使用许可的,应当提前90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2.校车标牌发放。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制作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记载了校车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信息,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注: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3.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不得从事与接送学生上下学无关的其它运输业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警部门。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各部门加强校车日常管理。
五、申请材料
编号 |
材 料 内 容 |
份数 |
备注 |
1 |
校车使用许可书面申请(原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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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山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原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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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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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辆注册登记证明(行驶证)(复印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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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驾驶员身份证及准驾校车驾驶证(复印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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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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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校车运行方案(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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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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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复印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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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与学校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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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学校与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复印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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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教育局政安科。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地 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六楼市教育局政安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路、9路、14路等公交车到文山市政务中心即到。
联系电话:(0876)2144190
七、审批时限:11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及送达
(一)审批结果:发放校车标牌
(二)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十一、咨询及监督渠道
(一)咨询电话:(0876)2144190
(二)监督电话:文山市教育局监审科(0876)2143323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2137151
十二、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一)下载地址:http://www.xzsp.ynws.gov.cn
(二)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十三、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图(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