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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6:30  点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文山州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由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文山市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重新报批准予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省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和标准;

2.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并提出可行的环保对策措施,结论可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结论可行,并提出可行的环保对策措施。

(二)依申请变更

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文山市环保局可以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条件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b)企业所在地属于市局环评审批范围;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文山市环境保护局环评科

文山市环保局环评科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保局窗口

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市环保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

原件

□复印件

1份

A4纸打印

2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公开或不公开说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A4纸打印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

原件

电子版

□复印件

7份

1份

A4纸打印,电子版Word格式

报告书项目需公众参与原件1份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原件

□复印件

1份

A4纸打印

5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原件

□复印件

2

A4纸打印

6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

复印件

1份

A4纸打印

7

涉及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须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方案,并有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正式协议

原件

□复印件

1份

A4纸打印

8

涉及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需要提交有审批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A4纸打印

9

涉及建设单位有关重大承诺事项

原件

复印件

1份

2

A4纸打印

注:重新审批审核申请材料同于新办;依申请变更只需提供申请和情况说明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工作日

办理时限:报告书60日内、报告表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重新审核1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承诺办理时限:报告书15工作日内、报告表10工作日内、重新审核10工作日内(公示时间、实地核查、技术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十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2184605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环境保护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四)审批发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保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43、2184605

3.网络咨询。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企业申报系统-登陆页(http://61.166.240.109:5005/EPSRP/?city=532601)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联系和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企业申报系统-登陆页(http://61.166.240.109:5005/EPSRP/?city=532601)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文件。

自作出审批结果之日起5日内,由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通知申请人或单位领取相关文书。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公布(http://www.37.gov.cn/zwgk/tzgg.htm)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号码:0876-3037943,地址:文山市服务中心三楼。

2.电话投诉:0876-2183958。

3.信函投诉:文山市环境保护局,通信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西华路167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保局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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